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时间:2019/7/1 14:2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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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州(市)科技局,昆明高新区管委会、昆明经开区管委会、玉溪高新区管委会、楚雄高新区管委会:

《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建设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9年6月11日云南省科技厅2019年第6 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9年6月24日

 

 

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18〕5号)要求,结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建设旨在:针对云南省重点发展产业,围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遴选一批创新意识强、拥有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企业管理规范、成长性好的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通过一至三年的努力,新增培育认定一批支撑引领全省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 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设在省科技厅。省科技厅负责统筹管理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工作,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承担培育库日常服务工作。

       第四条 各州(市)科技局负责本辖区入库企业的受理、审核及推荐工作。

第二章入库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入库培育企业资格,自入库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第六条 申请入库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请入库时在云南省内注册成立满一年以上,此前未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授权或获得受理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五)企业近2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2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1.5%,设立或具备设立研究开发费辅助核算账或专账的条件;

(六)企业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无失信行为。

        第七条 入库程序

(一)企业申报

       省科技厅在门户网站(http://www.ynstc.gov.cn/)和“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上发布年度申报通知,企业对照申报条件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企业向所在州(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请书。

2.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3.近2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实际经营期不满2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

4.近2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表及其附表(加盖企业公章)(实际经营期不满2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

(二)组织推荐

各州(市)科技局对企业申报材料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并汇总上报省科技厅。

(三)资格审查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各州(市)推荐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查,提出拟入库建议名单。

(四)公示入库

拟入库建议名单经省科技厅厅务会审定通过后,在省科技厅网站和“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上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企业入库培育,印发入库通知并向企业颁发入库企业编号;有异议的,由省科技厅核实处理,情况属实的,取消入库资格。

       第三章扶持措施

      第八条  省科技厅统筹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用于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出库企业的奖补。

(一)省奖补资金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分配因素有:1.州(市)上年度入库企业数; 2. 州(市)入库企业中上年度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数;3.州(市)完成当年度省科技厅制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导性任务意见情况;4.州(市)培育资金投入情况。

(二)省奖补资金采取后补助方式,由省科技厅按各因素及其权重确定资金安排及使用方案。

(三)各州(市)须安排相应的培育资金,与省奖补资金共同支持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第九条  企业获得的培育资金须用于高新技术企业要求的技术创新,重点用于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业态创新。

        第四章管理服务

       第十条 入库企业在培育有效期内每年定期向所在州(市)科技局上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相关情况,州(市)科技局汇总后上报省科技厅。

       第十一条 入库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生产经营活动异常、并购、重组、迁移、歇业等)的,应在变化后的30日内将情况报告省科技厅。

       第十二条 入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所在州(市)科技局核实,由省科技厅审核后,取消其培育库企业资格,由所在州(市)科技局督促企业按原渠道缴回财政科技经费。

(一)在申请和报送统计数据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连续2年无故未报送统计数据或达到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但不按要求进行申报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或失信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各州(市)科技局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不符合入库条件的。

        第十三条  推进省州(市)联动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管理服务队伍建设,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加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政策、入库培育政策宣传,引导企业积极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鼓励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积极发挥科技创新服务作用,配合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加强培育库建设。

       第十四条 根据入库企业需求,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培育机构实行“一企一策”服务,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财务等方面为入库企业提供专业化、精准化服务。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可根据实际情况定期、不定期或委托第三方培育机构开展随访服务,了解库内企业培育进展情况,帮助协调解决培育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按照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任务,根据各州(市)实际情况,制定细化分解各州(市)培育工作年度指导性任务意见,形成持续培育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实行全面绩效管理,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奖补资金绩效评价机制,细化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评估,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五章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 6月30日,解释权归省科技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