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委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动寻甸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 时间:2019/6/6 16:02:23
  • 来源: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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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快培育科技创新型企业。对确定为市级创新型试点的企业,县财政安排3万元创新试点引导经费,企业按不低于3:1的比例配套,专项用于试点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的项目;创新型企业获省级、国家级创新型企业认定的,县财政对企业再分别给予4万元、6万元奖补。积极推荐县内企业申报云南省科技小巨人培育认定,对被云南省认定为科技小巨人企业的,县财政给予4万元奖补。

(二)鼓励支持企业科技创新。鼓励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共建各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对认定为市级联盟的,给予联盟牵头单位4万元引导经费,联盟按不低于3:1的比例配套,专项用于联盟各成员单位整合提升技术创新能力的项目;经市推荐升级为省级、国家级联盟的,采取后补助方式分别给予4万元、6万元奖补。

支持企业开展国家级新产品申报、认定,企业获得国家级新产品认定的,每件给予6万元奖补;支持企业围绕提升市场竞争能力建设技术创新平台,对认定为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的,给予基地运营机构一次性8万元资金补助;为企业提供创新服务的机构,被认定为市级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服务示范单位的,给予5万元奖补。

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的生产性建设用房、科研机构科研用房,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建设工程,按照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省级以上产业园区企业配套建设的各类研发机构,其用地可按科研用地用途供应。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对企业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方面产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摊销。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县内,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审核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其固定资产(指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确需加速折旧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四)促进科技与金融有机结合,推动企业创新发展。引导投资机构向县内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鼓励银行和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类项目获得新增贷款支持的,在项目实施期内争取市级按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80%给予财政贴息,最高贴息额不超过150万元。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对其知识产权质押物相应贷款额在科技成果转化类项目贷款期限内,争取市级按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00%给予财政贴息,最高贴息额不超过200万元。

(五)实施知识产权、品牌发展战略。对被列入省、市知识产权示范和试点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4万元、2万元的扶持;获得国家专利授权,每个专利一次性奖励0.2万元。对新获“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称号的单位,由县财政奖励10万元;对新获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市知名商标(或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1.5万元、1万元奖励;对新获“市长质量奖”称号的企业或组织,给予一定奖励。

(六)支持各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对新获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对新获认定为云南省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补助;对获认定为昆明市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补助。

(七)支持院士工作站建设。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企业为主要载体,依托各类园区,加强产学研合作,建立创新创业人才基地,推动院士工作站向企业聚集、向创业行动、向市场发展。对经昆明市批准在县内建立的院士工作站,给予5万元经费补助,主要用于院士工作站条件改善、日常运作、重大项目和科技成果前期准备等。

(八)加大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扶持力度。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九)支持创建昆明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实验室。对被认定为昆明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实验室的企业及中小学校等单位,县级科技计划安排4万元的引导经费。

(十)支持建设各类高原特色农业创新平台。支持县内农业科技试验区(示范区、示范基地)和农业龙头企业申报云南省农业科技示范园、农产品深加工科技型企业和优质种业基地认定,对通过省级认定的,县级科技计划每个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引导经费,支持其创新发展。被认定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补,用于园区创新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十一)加大高层次创新人才及项目的引进力度。对引进海内外高层次创新人才、项目或创新团队,经认定后县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安家费和15万元的项目研发经费补助。

(十二)激励科技人员创新活力。允许县内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经组织批准离岗停薪创办科技型企业,3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职级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级;申请提前退休的,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本人自愿、组织批准,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十三)鼓励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取得实效并获国家和省科学技术奖的,依据《昆明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给予再奖励。对在寻甸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务发明成果的所得收益,按至少60%、最多95%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拥有。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鼓励科技人员以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出资创办科技型企业,其全体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额的比例,可放宽至注册资本的70%。

(十四)继续开展高层次创新人才选拔培养工作。对确认为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在培养期内,其年度考核结果为“实现培养计划目标”“基本实现考核培养计划目标”的,分别给予带头人、后备人选2万元、1万元奖补;带头人5年考核结果均为“实现培养计划目标”,培养期满综合考核为“优秀”,并获“昆明市科技领军人才”荣誉称号的,县财政给予3万元奖励。

(十五)加大科技创新团队的建设培养力度。对批准创建为昆明市科技创新团队的,县级科技计划一次性安排不低于20万元的引导经费,所在单位按不低于3:1的比例配套,主要用于项目(课题)研发和人才培养等创新团队建设。市级创新团队经培养成为省级科技创新团队的,再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补。

(十六)支持科技特派员深入基层一线开展科技服务和创业行动。围绕全县优势特色产业,促进项目、资金、技术、成果等各类科技创新要素向基层一线聚集,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对获云南省、昆明市科技特派员(服务型、创业型)聘任的,县级科技计划安排不低于6万元的引导经费,支持科技特派员开展创新创业项目。

(十七)建立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按照科技经费法定增长的要求,县财政加大科技经费投入力度。县级财政科技投入预算,每年按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幅安排,县本级财政科学技术投入占当年同级财政支出的比例不低于1%。

(十八)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强化顶层设计,建立健全和完善县级科技计划框架,优化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组织流程,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支撑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落实,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综合绩效评价和专项审计,健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问责机制。完善科技创新评价和奖励机制,建立评价专家责任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注重科技创新质量和实际效果。

    (十九)完善县域创新统计监测机制。按照贯彻落实创新型云南行动计划和推进昆明市创新型试点城市建设的要求,成立寻甸县科技统计监测中心,健全科技进步监测指标体系和成果转化统计指标体系,及时发布寻甸科技创新指数,实时跟踪、动态反映全社会研发投入、成果产业化成效、创新环境等评价指标。探索建立对科研机构服务地方科技进步的跟踪监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