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解读
- 时间:2019/7/5 14: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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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制度,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昆明市科技局修订出台了《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9年1月9日发布实施。为了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更好地获取、理解政策信息,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 政策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告第46号)、《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云财教〔2017〕367号)、《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条例》、《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深化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昆政发〔2017〕60号)等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科技体制改革提出了关于加强和改进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建立和完善科学的项目管理机制,提高项目实施成效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在原有项目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该《办法》。
二、 政策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四十八条,主要包括总则、责任主体与职责、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实施与管理、验收与绩效、监督与处置以及附则等八个方面的内容。
三、 政策亮点
《办法》在现行的《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主要修改了六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了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各方职责,按照科技体制改革中政府部门要“退后一步,站高一层”的要求,特别明确了项目管理中心和科技管理服务机构应承担的职责。二是落实“最多跑一次”的科技创新服务机制,实现“数据多跑腿,群众少跑路”,让科研人员腾出更多时间和精力专注于科研工作。三是明确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分类,一般包括竞争性项目、引导性项目和自主性项目,其管理方式和资金支持方式也相应有所区别。四是给予项目承担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更大的自主权。项目实施期间,在不改变主要目标、研究内容、验收指标等主要内容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可以根据项目实施情况自主进行调整,只需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备案即可。五是减少各类检查评估。只对竞争性的前资助项目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进行1次中期评估,其余年份只需提交“项目执行年度科技报告,竞争性后补助项目和自主性项目在整个项目执行期间均不再进行中期检查或评估。六是强调科研诚信建设。实行项目信用管理,对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评估评审专家、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第三方审计机构均实行信用记录和评价,并按信用等级分类管理。
四、 实施有效期
《办法》自2019年1月9日施行,昆明市科学技术局于2010年11月15日发布的《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昆明市科技局公告第8号) 、2013年8月2日昆明市科技局发布的《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规范》(昆科发〔2013〕76号)、2014年8月26日昆明市科技局发布的《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规范补充规定》(昆科发〔2014〕68号)及2016年4月14日昆明市科技局发布的《昆明市科技局关于调整完善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程序的通知》(昆科发〔2016〕43号)同时废止。
昆明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