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科技局关于印发 《昆明市中青年学术 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选拔培养 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 时间:2019/10/21 15:4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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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来源:昆明市科学技术局


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为了全面贯彻落实2017年9月新修订的《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选拔培养考核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选拔、培养、考核和管理工作,现将《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选拔培养考核实施细则》予以公布。


昆明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3月7日



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选拔培养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选拔培养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以下简称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选拔、培养、考核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带头人及后备人选选拔培养考核工作围绕昆明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人才发展需求开展。

第三条  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培养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人才办、市科技、人社部门为副组长单位,市发改、财政、教育体育、卫生健康、工信、农业农村、科协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选拔、培养和考核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人才工作的部署和相关要求,提出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工作思路和目标任务;

(二)审核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申报指南、考核方案、带头人及后备人选选拔评审结果、年度考核及培养期满考核结果;

(三)审核不再享有带头人及后备人选资格和待遇、终止培养的人员;

(四)提出相关主管部门开展带头人及后备人选选拔、培养、考核和服务保障工作情况年度考核内容。

第四条  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承担,具体负责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选拔、培养和考核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根据领导小组的安排及要求,提出开展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工作的措施;

(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申报指南、考核方案等并负责落实;

(三)发布年度申报指南,组织实施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申报评审选拔工作;

(四)组织开展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培养工作及相关活动;

(五)组织实施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年度和培养期满综合考核工作;

(六)负责带头人及后备人选档案、绩效、宣传等工作;

(七)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管委会的科技行政部门为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相关主管部门的工作部门,承担行业领域、辖区内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选拔、培养、考核和服务等相关辅助工作。

第六条  评审专家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年度带头人及后备人选选拔、考核需要按专业分组组成,其职责是:

(一)学习了解带头人及后备人选选拔、考核工作方案、熟悉评审内容、评价指标和有关要求;

(二)熟悉评审材料,认真倾听陈述,专业性地提出质询问题;

(三)独立完成量化评分和定性评价,提出客观准确的评价意见;

(四)遵守评审规定和纪律,按评审要求完成评审工作。

第七条  参与带头人及后备人选选拔、考核工作的专家与工作人员应实行回避制度,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第二章 申报与选拔

第八条  带头人及后备人选选拔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及自主创新创业的科技人才。已获得省部级及以上人才支持计划资助并处于培养期内的人员不在申报选拔范围内。带头人及后备人选主要分为学术研究、技术创新、成果应用和经营管理等四类人才。

第九条 《办法》第六条“产业创新创业人才”是指围绕昆明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产业领域,以企业为主体开展应用研究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技术服务、推进产业发展与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人才和在企业入股兼职或创(合)办企业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

第十条 《办法》第七条第三款带头人年龄不超过50岁是指申报截止日以前未满50周岁;《办法》第七条第三款后备人选年龄不超过40岁是指申报截止日以前未满40周岁。

第十一条 评定程序: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经济社会发展重点产业和领域、市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编制年度申报指南,通过其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发布;

(二)申报人根据年度申报指南,通过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网上综合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申报;

申报材料包含以下材料:

1申报表

2. 支撑材料

(1)身份证;

(2)主持或参与的项目、公共创新服务平台任务书或合同书;

(3)发表的论文、出版的专著;

(4)专利、标准、新药、新产品、新品种等知识产权证书;

(5)科学技术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奖励证书;

(6)成果转化证明材料;

(7)荣誉证书;

(8)人事关系证明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创(合)办企业的提供股东证明;兼职的提供聘书及合作的相关材料;

(9)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人员网上申报材料进行条件资格审核,并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昆明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培养期内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专业分布及当年申报情况等编制评审工作方案,确定各专业领域选拔数、进入评审的人数和各相关主管部门的推荐人数,并向各主管部门下达择优推荐名额。

(五)主管部门对本系统或属地内的申报人员按照下达的名额推荐备选人员,提出推荐意见,并将纸质申报材料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所在单位对申报人员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六)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专业领域分组,并邀请相关专业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采取指定和随机抽取方式从“昆明科技专家库”中产生。

(七)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评审指标体系,评审指标应包括基本情况、学术或技术水平、科研成果及转化应用情况、服务昆明发展所作的贡献、下一步计划。

(八)评审专家组对照评审指标采取审阅材料、听取陈述、质询答辩、量化评分、提出评价意见等形式进行评审,综合后产生评审结果。

(九)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人才发展的需求及专家组评审结果提出候选人员,报领导小组审核。

(十)领导小组对候选人员名单进行审核,按照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半数以上成员同意的规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拟入选人员名单。

(十一)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拟入选人员名单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日;拟入选人员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纪检监察意见,公示期满无异议和纪检监察意见无问题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十二)市人民政府审批后,下发入选通知,并颁发入选证书。

第十二条 《办法》第十一条“本市引进的海内外各类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是指取得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3年以上国内外大型企业或省级以上科研事业单位工作经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经过人才引进方式引进,并与昆明地区有关企事业单位正式签订5年以上引进协议和成果转化项目协议的人才。

《办法》第十一条“做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创业人才”是指在昆工作,主持过国家级重大项目,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及以上奖项(排名前三)或所创办的企业年度上缴税收500万元以上的人才。

第十三条  认定程序:

(一)推荐:本市引进的海内外各类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由引才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推荐,做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创业人才由与其合伙的成功企业家、知名科学家、投资专家推荐,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填写并提交推荐表。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对被推荐人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被推荐人员在综合管理系统提交相关材料:

1. 引进的海内外各类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须提交如下材料:

(1)认定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信息表;

(2)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职称证;

(3)海内外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4)人才引进协议;

(5)独立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

(6)成果转化项目协议;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做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创业人才须提交如下材料:

(1)认定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信息表;

(2)身份证;

(3)人事关系证明;

(4)主持的项目;

(5)获得科学技术奖;

(6)企业销售收入及纳税证明;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资格条件审查,审查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提交带头人认定专家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评审,产生建议人员名单。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建带头人认定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若干专业委员会构成,每个专业委员会由企业家、科学家、财会专家等组成,人数不少于9人。

(四)领导小组对建议人员名单进行审核,按照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半数以上成员同意的规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拟认定人员名单。

(五)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拟认定人员名单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日;拟认定人员所在单位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供纪检监察意见,公示期满无异议和纪检监察意见无问题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六)市人民政府审批后,下发入选通知,并颁发入选证书。


第三章 培养

第十四条 带头人培养期为五年,后备人选培养期为三年,培养期从入选后次年算起。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与主管部门、所在单位、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共同签订《培养计划任务书》,内容以评审时“下一步工作计划”为基础,明确培养期内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培养目标和任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单位的培养措施和责任。

培养计划任务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术或技术方面拟实现的目标;

(二)开展实施学术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发展项目计划;

(三)国(境)内外培训、研修、学术交流,学历提升、职称评聘,发表论文、出版著作、申请或获得知识产权、取得科研成果及申报奖项等计划;

(四)在本行业(专业)中培养人才或建设公共创新服务平台计划;

(五)在昆明经济社会发展中拟开展的服务活动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

(六)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对培养对象提供的相关保障措施和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 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在培养期内,应积极申报各级各类相关项目、建设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参加培训交流及创新创业服务活动,完成培养任务,实现培养目标。

第十七条 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应积极参与昆明市区域性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鼓励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到南亚、东南亚开展项目合作、建设科技创新平台、促进成果转化、进行国际合作交流。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及所在单位,在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培养期内,应按照培养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加强对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培养和管理;对其从事的学术研究、产品开发、技术推广、成果转化、产业化发展等创新创业活动,在政策、经费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在岗位聘用、职称评聘等方面予以优先。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培养期内,采取下列措施进行培养:

(一)带头人及后备人选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立项支持;

(二)带头人及后备人选领衔申报昆明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三)带头人及后备人选作为主要完成人的科技成果在昆明地区转化,按照其成果转化形成的产品销售收入的1%给予经费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同一成果转化不重复支持。

符合资助条款的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填写《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成果转化资助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附科研成果来源、鉴定结论、转化合同(协议)、实现的经济效益等相关证明材料,于每年6月30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核评定后,资助经费划入单位账户,用于奖励带头人及后备人选。

(四)组织带头人及后备人选根据昆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学术交流、专业培训、学习调研、参观考察、创新创业等活动。


第四章 考核及管理

第二十条  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年度考核采取以下三种方式组织实施:

(一)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按专业分组考核;

(二)委托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和综合评定;

(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共同组织考核。

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综合考核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按专业分组考核。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和综合考核应由相关行业的专业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考核组进行考核,专家采取邀请和随机抽取相结合的方式从“昆明市科技专家库”或主管部门的行业专家库中产生。

第二十二条  年度考核以《培养计划任务书》为依据,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以定量考核为主,按照学术研究、技术创新、转化应用及产业发展等不同人才类型进行差别化考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术或技术工作开展情况:主持或参与的各级各类项目(课题),项目(课题)实施的进展和完成情况;

(二)学术技术成果与转化应用情况:发表的论文、出版著作、发布标准、取得专利等知识产权,成果转化转让及应用推广情况,科研成果获奖情况;

(三)学术技术水平及创新能力:对本行业和专业发展趋势了解和熟悉情况,参加学术交流、技术培训及相关论坛情况,主持或参加各类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情况,取得的荣誉称号,在本行业及单位的影响力与发挥的作用;

(四)服务昆明经济社会发展及绩效:人才培养引进,开展产学研合作,举办学术讲座、知识培训、咨询指导、创新创业服务及科技公益活动;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二十三条 年度考核实行量化评分。“实现年度培养计划目标”:带头人90分(含)以上,后备人选85分(含)以上;“基本实现年度培养计划目标”:带头人65分(含)至90分(不含),后备人选60(含)至85分(不含);“未实现年度培养计划目标”:带头人为65分(不含)以下,后备人选60分(不含)以下。

第二十四条  培养期满综合考核以《培养计划任务书》培养目标和任务为重点,以年度考核为参考,进行定性定量考核。主要内容为培养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在本专业领域发挥的带头作用、服务昆明建设发展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

培养期满综合考核90分(含)以上为优秀,60分至90分为合格,60分(不含)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年度考核程序: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考核通知。

(二)考核对象按照考核通知要求,对年度工作进行总结,填写《年度培养工作考核表》,对照《量化考核表》进行自评,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单位。

(三)所在单位对考核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其材料真实性负责,在《年度培养工作考核表》填写为带头人及后备人选提供的服务保障措施及落实情况和对被考核人员年度工作评价意见;将《年度培养工作考核表》、《量化考核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主管部门。

(四)主管部门签署意见,考核组织部门组织考核,考核结束后将《年度考核结果汇总表》、《年度培养工作考核表》、《量化考核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及综合评定,在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六条 综合考核程序: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综合考核通知;

(二)被考核人根据培养计划任务书对在培养期内工作进行总结,填写《综合考核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所在单位对被考核人材料进行审核,在《综合考核表》填入培养期内单位提供的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和对被考核人培养期工作的评价意见,并将《综合考核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主管部门;

(四)主管部门审核后提出评价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审核资料、组织专家评审等形式,对被考核人进行综合考核,结果在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考核结果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七条  综合考核优秀的带头人,经专家评审推荐为“昆明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的人员,可直接进入“春城计划科技领军人才”评审,入选春城计划科技领军人才的,不再享受5万元工作津贴、按照《春城计划科技领军人才实施细则》有关支持政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  因出国学习研修(一年以上)、休产假等原因,经个人申请可不参加年度考核,当年年度考核 “不计考核等次”,且不影响综合考核;本款情形带头人适用二次,后备人选适用一次;

因其他原因经申请同意不参加考核的,当年年度考核结果为 “未参加考核、不计考核等次”,综合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第二次有类似情形按无故不参加考核处理。

第二十九条 无故不参加考核或在规定时间内不提交相关考核材料的,当年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未实现培养计划目标”,综合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

第三十条  培养期内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完成省级人才培养计划并通过出站评价的,提前结束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培养,综合考核结果为“优秀”。

第三十一条  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年度培养津贴和昆明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工作津贴,在考核年度内,划入个人账户。

第三十二条 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应围绕昆明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建言献策,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科研工作简报、绩效,参加小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留资格,不再享有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待遇,终止培养,由主管部门出具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核。

(一)培养期内调离昆明区域的;

(二)培养期内辞职或被辞退且一年内未被在昆企事业单位聘用的(自主创办或合办企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符合《办法》第二十六条(二)、(三)、(四)、(五)、(六)、(七)款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经领导小组审核、市人民政府确认后,取消带头人及后备人选资格,不再享有待遇,终止培养。

第三十五条  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工作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变动的,应于次月内经主管部门确认后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并重新签订培养计划任务书。

第三十六条  主管部门、所在单位和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在选拔培养考核工作中有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为的,任何单位、个人可以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市级监察部门投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2011年 1月1日起施行的《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选拔培养考核实施细则》(昆明市科学技术局公告第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