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昆明市企业科技 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 办法(试行)》的通知

  • 时间:2020/11/2 16:3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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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昆明市科学技术局


各有关单位:

《昆明市企业科技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办法(试行)》经昆明市科学技术局2020年9月16日第12次局长办公会、2020年10月21日第17次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2020年10月27日      



昆明市企业科技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

培育建设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科技创新体系,培育集产学研为一体的综合性创新平台,根据《云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云科规〔2018〕5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速昆明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昆政办〔2019〕74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昆明市企业科技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培育和建设,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科技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是昆明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合技术、人才、管理、市场等要素,联合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或社会机构组成的产学研综合平台,也是省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试验室)的重要过渡环节。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省及昆明市科技发展方针,结合昆明市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总体定位和发展需求并立足重点领域和产业,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创新性成果和高价值自主知识产权;为产业发展开展技术研发与储备的同时打造产学研协同创新平台;促进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的转移扩散和商业化应用;培养科技创新人才队伍;支撑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等。

第三条 重点围绕生物医药大健康、高原特色农业、智能装备制造、信息及芯片产业、新材料、新能源等六大产业,有计划、有重点地择优遴选、培育打造和聚集一批企业科技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支撑该产业科技成果转化,加速形成产业发展新动力,全面提升重点产业竞争能力,每年保持适度培育和扶持规模。企业科技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开放共享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 市科技局根据培育建设需求发布申报指南。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昆明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企业科技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的综合服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全市企业科技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和任务,制订年度计划、相关政策并指导企业科技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培育、建设与运行;

(二)批准企业科技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培育、建设、调整和撤销;

(三)对企业科技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组织运行绩效评估或考核;

(四)推荐申报省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

第六条 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本县区产业特色和优势,负责企业科技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的推荐上报,依托县域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开展相关服务工作。

第七条 企业科技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的承担单位是其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健全中心(重点实验室)管理运行机制,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

(二)制定企业科技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目标任务;

(三)具体组织实施企业科技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提供企业科技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日常运行经费、人员、场地、研究设备等相应条件保障;稳定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开展工作,解决企业科技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运行中的有关问题;为企业科技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管理、科学研究、成果转化、人才引进和培养、开放交流等方面提供必要的配套保障。

(四)聘任或解聘企业科技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主任及技术(学术)委员会主任;

(五)对企业科技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的运行绩效进行年度考核,配合市科技局做好年度工作报告上报工作并审核其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材料失实的主要责任。


第三章 条件与建设

第八条 企业科技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的申报主体分为两类:

(一)企业或企业牵头的联合体

1. 高新技术企业或拥有市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的企业;

2. 以上企业牵头,联合高校、院所组成联合体。

(二)高校、院所

高校、院所牵头,与相关企业组成联合体。

第九条 遴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定位清晰,符合昆明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企业科技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名称、建设内容和考核指标明确,有较好的产学研用合作基础,较强的技术扩散、辐射和转移能力,较丰富的成果转化和推广经验。

2. 具备健全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及明确的成果转化制度,设立技术(学术)委员会、专职管理人员、科研人员和财务人员,具有高水平的技术或学术带头人以及年龄结构与知识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

3. 企业科技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主任应为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省、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或获其他市级以上人才称号),具备较高的学术技术素质和较强的团队组织管理能力,了解所在领域前沿研究方向,且业内公认度较高;核心成员至少3人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及成员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创新性研究。

(二)企业牵头申报条件

1. 申报企业须在昆明行政辖区内注册,在行业中具有较高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具备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已认定市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的企业,无涉及环保、安全、知识产权、税务等违法行为。

2. 近3年内:申报企业年均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年均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不低于3%或者技术合同成交额100万元以上。

3. 累计获发明专利授权5件(申报主体须为专利权人);

4. 人员应在20人以上,高级职称以上人员占比应达30%以上,技术负责人1名,核心成员5名。

5.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主持或参与地方及以上标准3项;

(2)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达到3项,累计创造直接经济效益2000万元;

(3)近3年内,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1项及以上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2项及以上(获奖人须为固定人员、牵头单位排名第一);

(4)近3年内,承担与企业科技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研究领域相关的国家级、省级科研项目3项。

(三)高校、院所牵头申报条件

1. 牵头单位须在行业中具有较高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具备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

2. 牵头单位的固定人员应在20人以上,高级职称以上人员占固定研究人员比例应达30%以上,技术负责人1名,核心成员5名。

3. 近3年内,承担与企业科技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研究领域相关的国家及省级科研项目3项。

4. 近3年内,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1项及以上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2项及以上(获奖人须为固定人员、牵头单位排名第一)。

5. 累计获发明专利授权5件(申报主体须为专利权人)。

第十条 认定及培育机制:

对通过评审并经决策程序确定的相关申报主体,认定为“市级企业科技创新中心”,其团队授予“昆明市科技创新团队”称号,分别给予20万元奖补。将其纳入省级重点实验室及技术创新中心培育,建立培育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的长期规划和近期工作计划,通过科创服务专员等形式有针对性地提供分类服务和政策辅导,并鼓励其申报承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在培育过程中,获得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批准的,直接认定为“昆明市重点实验室”,给予20万元奖补。以上平台认定后,须加盟昆明市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网络,向全社会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第四章 运行和考核机制

第十一条 企业科技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实行牵头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企业科技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主任由牵头单位自行聘任,报市科技局备案。每年在企业科技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

企业科技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实行技术(学术)委员会制度,设主任一人,技术(学术)委员会由牵头单位负责组建,成员不少于5人,牵头单位成员不超过三分之一,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二条 企业科技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运行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三条 企业科技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开放共享的管理模式,保持适度建设规模。在建设期中,每年于11月15日前向市科技局上报年度工作报告,每3年进行考核,以评促建。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主要针对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市科技局根据考核成绩,结合年度工作报告情况,确定考核结果,并予以公示。考核结果分:“合格”、“不合格”。考核合格的继续保留其认定称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给予一年整改期,整改合格的保留其称号,仍不合格的撤销称号。按要求应参加考核而不参加考核或中途退出考核的,视为“不合格”。原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每年于11月15日前向市科技局上报年度工作报告,不再进行考核,鼓励其积极申报企业科技创新中心。

第十四条 企业科技创新中心统一命名为“昆明市XXXX企业科技创新中心”,英文名称为“Kunming Enterprise Innovation Center of XXXX”;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昆明市XXXX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Kunming Key Laboratory of XXXX”。创新团队统一命名为“昆明市+研究方向+科技创新团队”。

第十五条 企业科技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经(技术)学术委员会论证,由承担单位提出申请,报市科技局审核。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平台称号:

(一)在申报、评估、执行情况报告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同时纳入科技诚信黑名单;

(二)累计二年未按时上报年度工作报告的;

(三)认定主体自行要求撤销其企业科技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称号的;

(四)认定主体有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违规、违纪行为;

(五)认定主体被依法终止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报经昆明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2013年发布的《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3〕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