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推动云南科技成果转化
- 时间:2021/1/27 16:2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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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网
主持人:关注民生、解读政策,你关心的,“在线访谈”为你解答。大家好!欢迎收看云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栏目。
今天我们邀请到了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高俊为大家解读云南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政策。
高副厅长您好,欢迎您来到我们的“在线访谈”栏目。
高 俊: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
主持人:科技成果转化是科学技术转变为现实生产力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关键环节。为加强云南省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云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首先请问高副厅长此《条例》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高 俊:《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自1996年施行,云南省1998年制定施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随着时间的推移,科技成果转化的环境和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2015年国家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并制定出台了一系列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后,原来的《若干规定》难以适应云南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践的需要。
主要问题有:一是体制机制不够顺畅。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保障机制不完善,部门职责不明晰。二是产学研合作不够紧密。企业尚未真正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成果供求双方信息不对称。三是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薄弱。中介服务机构和专业人才队伍的数量和质量都不理想,缺乏市场化、专业化的服务体系。四是科技成果转化实际操作过程中“堵点”、“痛点”、“难点”问题突出,比如说职务科技成果评估难、处置难,激励政策落实不到位。这些因素直接制约了云南省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为了适应科技成果转化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梳通解决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问题和困难,制定了《云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主持人:《云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相较于《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有些什么样的新变化?
高 俊:主要有6个方面的重大变化: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职责更加明晰,职责细化到乡(镇)人民政府,并对科技、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职责作了规定,以便形成合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二是科技成果转化各方的权益更加明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三是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的尽职免责机制,着力消除“不敢转、怕担责”的障碍。四是提高了用于奖励完成人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的收益比例,比例提高到不低于70%。五是进一步强化了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建设,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提供支撑和服务。六是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在科技转化中的兼职和获取报酬问题,《云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也进行了规定。
主持人:我们知道我省是在2016年和2017年分别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云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那么我们新的《条例》相比于前期出台的政策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高 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修订了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于2016年印发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和《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形成从修订法律条款、制定配套政策到部署具体任务的科技成果转化“三部曲”。基于及时贯彻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工作需要,云南省先后出台了《实施方案》和《实施意见》。通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实施方案》和《实施意见》中一些好的经验做法已经被《条例》所采纳,上升为了地方性法规。那么《条例》与《实施方案》、《实施意见》主要区别是:《条例》是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实施方案》、《实施意见》属于政策性文件,不具有约束力,如果《实施方案》、《实施意见》与《条例》不一致的,以《条例》为准。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高俊
主持人:《云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重点解决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哪些问题?
高 俊:《条例》立足于推动解决云南科技成果转化链条中的“堵点”、“痛点”和“难点”,从法律层面紧扣“如何转”、“有权转”、“愿意转”、“顺畅转”等关键问题,重点解决体制机制障碍、转化权益确定、转化动力激发、转化服务提升等问题,致力于打通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从转化主体、转化行为、各方权责等方面全面规范我省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维护科技成果转化各方的合法利益,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主持人:我们从《云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当中也看到了科技成果用于公益事业转化的支持措施。那么从其他省科技成果转化地方性法规来看,好像并没有类似的规定,请您详细地为我们解读一下相关的政策?
高 俊:据我们了解,目前,其他省(市)确实没有类似的规定。《条例》起草调研过程中发现:我省广大农业农村地区的很多职务科研成果转化主要用于支持公益性事业,如一些基层单位(农科所、农科站)面对农户转化推广农作物新品种、农业生产的新技术。这些成果转化后没有用于奖励科研人员的转化性收入,没有体现激励机制,不利于人才队伍的稳定和后续科研工作的开展。但是,这类公益性质的成果转化活动,对于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发展又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条例》起草调研中坚持问题导向,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明确提出通过政府采购、研发后补助、推广经费、奖励等方式,对公益类科技成果转化予以支持。通过该举措的引导,一方面是为了更好激发职务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和完成人转化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是鼓励更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于公益事业。
主持人:这确实是我省工作中的一个亮点。我们知道合理的收益分配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那么《条例》中对这方面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高 俊:《条例》对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作了制度性安排。一是确立“约定优先”原则。简而言之: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依法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的约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报酬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执行。
二是对成果完成单位进行约定或者规定的标准作出了指引。转让、许可他人实施或作价投资的,可以从转让、许可净收入,或者作价投资形成的股份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自行实施或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从开始盈利的年度起连续5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产生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
三是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成果转化奖励实施分类管理和公开公示。在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正职领导可按照规定获得现金奖励,不得获取股权奖励,担任其他领导职务的可以依法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但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应当公示。
四是明确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净收入”的计算方法。净收入=收入-转让过程中的直接费用。即转让、许可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和单位维护该科技成果产生的费用后,以及交易过程中的评估、鉴定、第三方服务等直接费用后的余额。
五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酬的支出不受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
主持人:科技成果转化单位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有什么权利?它又承担了哪些责任?
高 俊:这也是我们关心的问题,先说权利,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享有处分权、使用权和收益权,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等的,可以自主处分、自主定价、自主奖酬,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不用上缴、不用备案。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在行使上述这些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责任:一是要公开定价的责任。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采取市场化方式确定其持有的科技成果价格,采取协议定价方式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及拟交易价格。二是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的责任。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专业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三是建立健全内控制度的责任。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制度,特别是要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四是规定或者约定科技人员奖励和报酬的责任。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转化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的约定,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高俊接受访问
主持人:了解了科技成果转化单位的信息之后,我们也很想了解一下科技成果完成人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当中享有哪些权利?
高 俊:对,这个问题也是广大科研人员非常关注的问题,简言之是三大方面的权利,一是知情权和获得奖励报酬权。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享有其科技成果实施转化的知情权,可以按照与单位的协议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并有权依照规定或者约定获得奖励、报酬。二是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权。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签订离岗协议后,可以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三是股权确认权。研发机构、高等院校以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的,可以进行股权确认。
主持人:前几天我们在“云南省人民政府网”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今天节目的预告,有很多网友在微信公众号上留言,我们来看一下网友的提问。有网友问,云南省哪些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做得好,有哪些代表性的科技成果实现了转化?
高 俊:据我了解,云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做得好的单位很多,比较突出的有昆明理工大学和云南省农科院。昆明理工大学截至2019年,累计完成技术转移项目5000余项,项目合同金额50亿元;许可、转让、作价入股科技成果150余项。省农科院2019年农业新品种和技术成果在全省推广应用3328万亩,其中,品种成果推广应用了1544万亩、技术成果推广应用了1784万亩。
实现转化的科技成果也很多,我举几个例子:云南省热带作物研究所将3件人工栽培牛肝菌发明专利转让给景洪宏臻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获得转让收入1000万元。驰宏锌锗公司创新电解成套设备,向中色股份等公司转让技术,获得1950万元技术转让收入,此外,比如云南燃料厂“刚性药头脚线对焊机”实用新型专利转让,获得3030万元的转让收入。
主持人:这些都是令人骄傲的成绩,也有网友比较关心,云南省将如何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高 俊:好的,我们未来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抓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一是抓好《条例》及有关政策的宣传贯彻,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环境。近年来,我省制定实施了《云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云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云南省财政支持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支持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建立了完善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体系。下一步,我们将抓好这些政策的宣传、培训和贯彻落实,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环境。
二是强化云南科技创新体系,提供高质量的科技成果供给。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先后作出了发展八大重点产业、打造世界一流“三张牌”、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等战略部署,我们将聚焦重点产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需求,推进产学研结合,实现创新链与产业链、政策链、资金链、人才链的“五链统筹”,研究解决一批关键技术问题,加快建设以云南实验室为代表的产业技术创新平台,优化区域创新布局,进一步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水平,提供高质量科技供给。
三是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畅通科技成果转化渠道。开展供给侧改革,引导高校院所提供高质量可转化科技成果。组织需求侧的挖掘,支持县域吸纳科技成果转化应用。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各项政策,持续对科技成果转化予以财政奖补。加快技术转移机构的培育,壮大技术经理人(经纪人)队伍。
四是打造科技入滇升级版,加大科技成果引进转化力度。充分用好“科技入滇”、“沪滇合作”等机制,继续开展科技项目揭榜制探索,引入一批契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技术含量高、发展潜力大的科技成果,在滇落地转化。
主持人:非常感谢高副厅长今天做客我们的节目,为我们详细解读了《云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我们也期待看到更多的科技成果实现转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谢谢您!
高 俊:非常高兴做客“在线访谈”栏目,希望大家继续关心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谢谢主持人,谢谢各位网友。
主持人:好的,观众朋友们,今天的节目就要跟大家说再见了,非常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下期节目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