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科技局关于印发 《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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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的要求,按照《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条例》、《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深化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昆政发〔2017〕60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建全和完善科学的项目管理机制,提高项目实施成效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现将《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公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昆明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建立和完善科学的项目管理机制,提高项目实施成效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按照《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条例》、《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深化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昆政发〔2017〕6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是指根据昆明市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昆明市科学技术局以市级财政科技资金预算组织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技术成果转化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科技计划立项支持,具备条件的单位承担,在一定期限内开展完成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第三条 项目的管理坚持依法行政、明确职责、程序规范、管理公开、促进创新、讲求绩效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科技资金对科技资源配置的引导作用,切实提高项目资金使用的绩效水平。
第四条 科技计划资金的支持方式、开支范围、项目资金预算与执行、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等按照《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昆财教〔2019〕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按照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要求,项目实行归口专业管理,由市科技局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统一受理项目申请,并负责开展立项项目的实施、验收、绩效和档案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责任主体与职责
第六条 昆明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科技计划及其项目管理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年度科技计划资金预算的编制和申报;
(二)负责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编制与发布;
(三)负责项目立项及综合管理工作;
(四)负责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的监督管理,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承担项目受理、过程管理、验收等相关工作;
(五)负责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的认定和监督管理,委托项目管理服务机构承担项目评估评审等相关工作;
(六)协调指导项目推荐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的项目管理工作;
(七)协助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八)协调解决项目管理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市财政局是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预算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年度预算安排、预算下达、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年度科技计划项目资金财政预算的评审;
(二)审核并批复年度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预算和决算,下达项目资金预算;
(三)对市科技局组织的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预算执行绩效评价情况进行再评价;
(四)会同市科技局对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项目推荐部门是指经市科技局确认,具有项目推荐和管理职能的单位(主要包括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科技行政部门等),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本地区单位的项目初审、推荐、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二)对本部门、本地区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指导与服务,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协助市科技局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的项目管理工作。
第九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即“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中心”,是指获得“昆明市科技管理专业服务机构”资格认定,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具体工作的专业机构,按照市科技局的委托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项目的申报受理工作;
(二)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及项目验收的具体工作;
(三)负责项目的绩效评价分析;
(四)负责项目的档案资料管理;
(五)向市科技局报告项目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六)接受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指符合项目申报条件,承担项目具体实施任务的单位,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履行法人责任,落实项目实施的相关保障条件,执行项目合同,组织项目实施,规范资金管理,完成项目规定任务;
(二)按期提交项目执行年度科技报告、中期科技报告,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三)按期申请项目验收,并提交项目验收资料和科技报告;
(四)负责项目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形成资产和资料归档等管理工作;
(五)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服务机构是指获得“昆明市科技管理专业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受市科技局委托承担项目评估评审及相关工作的机构,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项目的评估评审工作;
(二)落实项目评估评审相关保障条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提供优质、专业、高效的服务;
(三)接受市科技局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会根据全市科技创新规划部署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的不同类别,于每年第3季度印发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申报受理期不少于50天。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或昆明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团体,共同与昆明市属法人单位合作开展产、学、研活动的中央驻昆及省属事业单位;
(二)在所申报项目领域,具有一定研发优势和工作基础,上年度有研究与试验发展资金投入,具备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自筹资金能力,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三)涉及动物实验、安全及环保等有关特殊要求的科研项目,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资质;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能力;
(五)近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近1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和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法律纠纷;
(六)没有市级财政资金立项支持的同类在实施项目;
(七)有关项目申报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按归口和属地管理原则申报。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单位可以按照项目申报指南要求,通过“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管理平台”,经项目推荐部门推荐申报。市属部门推荐的项目由推荐单位审核后向市科技局申报。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项目经同级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汇总,并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意见后,推荐上报市科技局。申报材料提交采取网上在线申报资料与纸质申报材料结合的方式,实行纸质材料一次报送制。网络申报材料经初审通过后,申报单位将全套有效纸质申报材料报送项目推荐部门,经项目推荐部门审核齐全后向项目专业管理机构提交受理。
申报单位对所申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涉密项目申报按照涉密项目相关管理规定执行,不得通过网络申报。
第十五条 科技计划项目一般包括竞争性项目、引导性项目和自主性项目。
(一)竞争性项目是自由申报、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项目,财政资金支持方式有事前资助、事前立项后补助等方式。
1. 事前资助:在项目实施的起始阶段或过程中,给予项目承担单位一定的资金资助,主要用于支持基础前沿重点研发项目、行业共性技术攻关、以及民生保障类、公益性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等;
2. 事前立项后补助: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完成项目研发内容并通过验收后,给予项目承担单位一定的资金资助。主要用于支持市场主导型研发项目、应用型基础研究以及科技成果转化关键技术攻关等;
(二)引导性项目是政策引导、目标明确、重点支持的项目,财政资金支持方式有政策性后补助、贷款贴息、投资风险补助等方式。
1. 政策性后补助:对获得我市科技创新政策认定的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性补助,主要用于支持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人才培养以及鼓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等;
2. 贷款贴息:对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获得金融机构融资支持的单位给予一定的贴息资助,主要用于支持中小型科技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减少融资成本;
3. 投资风险补助:对投资于科技型企业的投资机构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助,主要用于引导投资机构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
(三)自主性项目是自由申报、择优立项、自筹资金的项目,财政资金不予支持,所需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解决,其管理方式纳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统一管理。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项目申报通知中明确的科技计划各类项目支持方式进行选择。市科技局根据年度科技计划预算和项目情况,在征求申报单位的意见后,可以对所申报的支持方式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依据本办法和当年度项目申报指南通知要求,对项目申报单位条件和申报项目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相关形式审查,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形式审查意见。
第四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七条 项目立项评估、中期评估以及验收等管理全过程所需专家,原则上均须由“昆明市科技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5名技术专家、1名财务专家、1名科技管理专家和1名监督专员组成专家组。参与项目评估或验收的专家应本着诚实、公正、严谨、专业的原则参加相关工作。
涉及特殊领域或扶贫攻坚等重大任务的项目,经市科技局同意,可以在“昆明市科技专家库”中直接选取技术专家。具备成熟技术标准且直接列入政府招标采购的引导性公益示范项目可不再进行立项评估。对需要现场考察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考察。
第十八条 项目管理服务机构按照市科技局的委托组织开展项目评估评审工作,组成项目评估专家组,采用会议评估、网络评估、资料评审等方式,按照竞争性项目评估指标体系或引导性项目认定标准,分别对受理项目进行量化评估,提出评估意见。
第十九条 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综合项目评估专家组评估意见,编制《项目评估报告》,形成评估结论。
(一)竞争性项目和自主性项目形成以下评估结论:“A”为具备立项条件、“B”为基本具备立项条件;“C”为立项条件不足;“D”为不具备立项条件。评估结论为“A”和“B”的项目编入立项备选项目库管理,获批立项的项目分批出库,2年未获批立项的项目自动淘汰出库。
(二)引导性项目按照评估结论由高到低排序备选,未获批立项的项目自动淘汰。其中,企业研发投入政策引导的相关备案项目纳入企业研发投入项目库管理,根据需要可以单列立项。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对项目评估结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重点、科技计划预算,结合项目评估结论、考察情况等,研究确定年度各批次拟立项项目议案,经市财政局审查核准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按照审批程序报批项目立项。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立项项目采用合同制管理。由市科技局(甲方)、项目承担单位(乙方)、项目推荐部门(丙方)共同签署《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项目合同)。项目合同按照项目承担单位申报并经专家组评估的项目主要目标、研究内容、验收指标等内容签订,并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立项明确的财政资金支持方式以及项目实施情况,按照财政预算支出的有关规定,按期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财政支持资金。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执行期间,项目合同确定的主要目标、研究内容、验收指标、资金预算总额等主要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对项目主要内容进行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项目推荐部门审核后报送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经市科技局调查核实(或组织专家评审),并审定批准后,订立补充项目合同进行调整。
由于特殊原因,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对项目实施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申请调整项目合同主要内容:
(一)因市场、技术或项目所依托的工程建设、装备开发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项目承担单位(或参与合作单位)发生变更,或因重组、兼并、改制等原因发生重大改变的;
(三)项目负责人以及引进的高端人才因工作变动、出国(境)、伤病等特殊原因变动的;
(四)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期间,在不改变主要目标、研究内容、验收指标等主要内容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可以根据项目实施情况自主进行以下调整,并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备案。
(一)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
(二)对科研团队进行相应调整,若项目负责人变更,新任负责人需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资格。
第二十六条 引导性项目的实施管理按照相应认定管理办法(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竞争性项目和自主性项目的实施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管理。
(一)竞争性前资助项目
1. 实行定期报告制度。项目实施期间,项目承担单位须于每个年度终结后的1个月内向项目推荐部门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提交“项目执行年度科技报告”。
未严格执行项目合同、实施进度严重滞后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会同项目推荐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后,研究确定项目继续实施或终止实施意见。
2. 实行中期评估制度。项目实施期间,市科技局对获得财政资金支持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进行1次中期评估。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市科技局的中期评估通知要求,按期向项目推荐部门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报送“项目执行中期科技报告”,进行中期评估的项目不再提交“项目执行年度科技报告”。
(1)项目管理服务机构按照市科技局的委托组织开展项目中期评估工作,组成项目中期评估专家组,对实施项目进行会议(或实地)评估,提出评估意见。
(2)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综合项目评估专家组评估意见,编制《项目中期评估报告》,形成以下评估结论:“A”为实现阶段目标、“B”为部分实现阶段目标、“C”未实现阶段目标。
(3)市科技局对项目实施中期评估结论进行审查,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①中期评估结论为“A”的项目继续正常实施;
②中期评估结论为“B”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会同项目推荐部门进行现场调查,责成项目承担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整改报告,并根据整改情况研究确定项目继续实施或终止实施意见;
③中期评估结论为“C” 的项目,应予以终止。
(二)竞争性后补助项目和自主性项目
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执行项目合同,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确保完成项目规定任务。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终止:
(一)依据项目中期评估结论,按规定应予终止的;
(二)未按期提交“项目执行年度科技报告”或“项目执行中期科技报告”,或项目实施期满,无故不按期申请验收的;
(三)市场、技术或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难以继续实施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组、变更、生产经营风险等情况,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
(五)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出现违纪违法、知识产权侵权、重大不良信用等问题,导致项目面临重大风险的;
(六)未严格执行项目合同,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七)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第二十九条 终止实施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向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和资金使用报告,由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其进行项目资金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结余或被挪用的财政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六章 验收与绩效
第三十条 引导性项目按照相应认定管理办法(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再进行项目验收。
第三十一条 竞争性项目和自主性项目执行期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规定执行期满后的1个月内,向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提出书面验收申请。项目提前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在项目合同执行起6个月后,向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提出书面验收申请。
第三十二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须在项目合同规定执行限满后的1个月内提出书面的延期验收申请(只得申请1次),经项目推荐部门审核后报送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经市科技局审查同意后,签发项目延期验收通知书,延长验收期限一般在6个月以内。竞争性后补助项目原则上不得申请延期。
第三十三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向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三)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执行科技报告;
(五)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核算台帐及资金决算表;
(六)相关附件(主要包括:所获知识产权证明、技术指标检测报告、实现的经济效益证明、实现的产出绩效证明、技术推广应用证明等)。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时,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财政支持资金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项目进行项目资金和经济绩效审计。第三方审计机构应依据项目合同书对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和使用情况、主要经济指标实现情况等进行审计,并明确审计结论,提交审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 验收申请材料和审计报告经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审查,报市科技局审批后方可组织项目验收。
第三十六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按照市科技局委托开展项目验收工作,组成项目验收专家组,采取现场验收方式进行项目验收。因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进行现场验收的项目可以采用会议验收方式;验收专家组成员中有域外专家,不能集中验收的项目可以采用网络验收方式。
第三十七条 项目验收以本办法和项目合同为依据,主要验收内容包括:
(一)项目合同规定的主要目标、研究内容、技术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二)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及应用转化以及知识产权(包括技术标准)的获得、保护和管理情况;
(三)项目资金的投入情况以及项目资金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四)项目验收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
(五)项目组人员履职情况及人才培养情况;
(六)项目执行的总体质量和效益。
第三十八条 项目验收专家组依据本办法和项目合同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验收材料进行审查、查定和质询,经量化评分做出以下验收决定:
(一)全面完成项目合同规定的主要目标、研究内容、技术工作和经济指标,资金投入到位、使用符合有关规定,综合评分60分以上的项目,确定为“通过验收”;
(二)基本完成项目合同规定的主要目标、研究内容、技术工作和经济指标,资金投入到位、使用符合有关规定,或因重大政策调整或市场变化原因等充分理由需暂告一段落,综合评分59-55分的项目,确定为“准予结题”;
(三)部分完成项目合同规定的主要目标、研究内容、技术工作和经济指标,资金投入不到位、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或由于提供的验收材料不详导致验收意见异议较大,但具备整改完善条件,综合评分54-50分的项目,确定为“限期整改”;
(四)未有效完成项目合同规定的主要目标、研究内容、技术工作和经济指标,资金投入不到位、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综合评分49分及以下,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确定为“不通过验收”。
1. 未完成项目合同规定的主要目标、研究内容、技术工作和经济指标,且不具备整改完善条件的;
2. 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的;
3. 预算执行和调整不符合规定,或资金投入严重不足、资金使用存在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
4.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未及时报告和解决的;
5. 项目研究成果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6. 其他不符合通过验收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确定为“限期整改”的,项目承担单位需在项目验收专家组做出限期整改决定的6个月内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仍不能通过验收,按“不通过验收”办理。
第四十条 通过验收或准予结题的项目,市科技局分别发给项目验收证书或项目结题通知。
第四十一条 项目产生的相关科技成果,应当按照科技保密、科技成果评价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办法)执行。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置
第四十二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建立健全项目产出绩效指标体系,并运用于项目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管理全过程,开展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安排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遵守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原则,认真履行项目实施的法人责任,主动接受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项目推荐部门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等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评估评审专家、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和服务机构、第三方审计机构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按照评估评审相关管理办法和审计有关规定,诚信、守则、公平、尽职做好项目管理服务工作。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直接或间接干预评估评审和项目验收活动,不得收受项目单位以任何名义发放或馈赠的礼品、现金、信用卡及有价证券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实行项目信用管理,对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评估评审专家、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第三方审计机构均实行信用记录和评价,并按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以及相关违法违规等行为记入科研诚信不良名单,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将列入科研诚信黑名单,对其 3年内或永久性取消项目申报、评估评审或管理服务资格。
第四十六条 对项目评估结论、立项议案公示,以及项目申报、实施、验收等管理全过程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科技局发展计划处或纪检监察提出申诉。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此前立项并正在实施过程中的项目。2010年11月15日昆明市科技局发布的《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昆明市科学技术局公告第8号)、2013年8月2日昆明市科技局发布的《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规范》(昆科发〔2013〕76号)、2014年8月26日昆明市科技局发布的《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规范补充规定》(昆科发〔2014〕68号)及2016年4月14日昆明市科技局发布的《昆明市科技局关于调整完善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程序的通知》(昆科发〔2016〕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