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昆明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 时间:2019/9/11 17: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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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昆明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昆明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9年6月20日,经昆明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将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为了便于市级各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更好的理解《办法》的相关内容,现就《办法》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解读:
一、 出台背景
2016年9月,国务院出台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目前,北京、上海、天津、浙江、山东、四川、贵州等省份及省会城市都出台了有关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的政策和制度,出台形式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等。2017年12月,云南省人民政府也出台了《云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实施细则》(云政发〔2017〕83号)。而此前昆明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工作,同样存在着缺少统一规划,共享管理职能部门缺位等问题,亟需建立和出台有关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的制度和政策,从而打破政务系统“信息孤岛”和“数据烟囱”现象,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二、 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分为六章,共41条。重点进行了以下规定:
(一)明确了政务信息资源的范围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政务部门间政务信息共享工作,并明确政务部门包括全市各级政府部门及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其他渠道产生的如商业信息、个人信息等不属于本《办法》规范的范围。
(二)明确了部门职责
《办法》第五条中明确由市大数据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负责指导和组织市级政务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以下简称资源目录)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以下简称共享目录),定期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进行检查评估,负责组织市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指导共享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单位做好日常维护等工作。
(三)明确了信息共享的形式
《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了各政务部门应当按照要求编制、维护基础信息资源目录或者主题信息资源目录;第十二条至第十三条规定政务信息按照共享形式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个类型,列为无条件共享类的,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列为有条件共享或者不予共享类的,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的政策依据;第十四条规定了市大数据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网信、机构编制等部门汇总形成市级资源目录和共享目录,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
(四)明确了建设统一的市级共享平台
《办法》第二十条明确市级共享平台包括内网和外网,内网应当按照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要求,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内网建设和管理;外网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相关制度和要求,依托市级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和管理。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市级共享平台的唯一性,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不再单独建设共享平台,已有的应当逐步向市级共享平台迁移。各政务部门不得自行建设跨部门的共享交换基础设施,原有跨部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应当逐步迁移到市级共享平台。此外,为了保障平台中共享信息的准确度,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市大数据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疑义、错误信息快速校核机制,使用部门对共享信息有疑义或者发现明显错误的,及时反馈提供部门校核,并报市大数据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五)明确了建立监督管理机制
《办法》在第三十四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考核纳入考核,具体由市大数据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此外,第三十六条针对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的监管,明确了由市大数据、市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市级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管理机制,联合市网信部门对各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和网络安全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凡不符合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的,不予审批建设项目,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