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科技局关于印发 《昆明市科技特派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时间:2019/7/10 16:4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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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来源:昆明市科学技术局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省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昆明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需要,为加强昆明市科技特派员队伍建设,引导和鼓励科技人员将科技、信息、管理、资金等现代生产要素导入我市农业农村一线,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科技精准扶贫,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经昆明市科学技术局2019年6月17日第8次局长办公会、2019年6月20日第12次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将《昆明市科技特派员认定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昆明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7月4日
昆明市科技特派员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昆明市科技特派员队伍建设,引导和鼓励科技人员将科技、信息、管理、资金等现代生产要素导入我市农业农村一线,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科技精准扶贫,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国家、省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昆明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的科技特派员认定及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特派员是指本市辖区内具备一定专业能力和技术特长,深入昆明市农村、基层一线进行科技服务、科技创业的农业科技人员、农业生产经营人员、返乡大学毕业生、返乡复转军人、乡土人才、农村致富带头人等。
市辖区内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以及农业科技型企业、经济合作组织等可以组织科技特派员团队,以单位名义服务产业和区域发展,带动农业农村创新创业。
第四条 科技特派员主要从事以下活动:
(一)发挥自身专业特长和派出单位优势条件,结合各地优势特色资源开发,宣传、推广、普及、培训先进适用农业技术、装备、信息与经营管理模式等,开展应用示范带动,建立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科技示范基地;
(二)结合高原特色现代农业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深入产业链各环节、农业科技园区、星创天地等开展创业和服务,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三)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带管理到贫困县、乡、村,与农户、经济合作组织、种养基地等结对帮扶,实施科技精准扶贫;
(四)参与和服务美丽乡村建设,宣传、普及、推广科学技术知识和科学生产生活方式,结合乡村建设和乡村新业态开发,开展相关新技术、新成果应用示范;
(五)通过技术服务或入股等方式,与服务对象结成利益共同体,领办或共同创办企业、经济合作组织、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
(六)其他服务农业、农村、农民的科技活动。
第五条 市科技局对全市科技特派员实行统一认定、分级管理、择优支持。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昆明市科技特派员的认定工作,并建立科技特派员信息库,对认定的科技特派员实行信息化管理,视科技特派员工作绩效择优给予相关支持。
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区域的科技特派员认定申报的受理、审核、推荐工作以及科技特派员的选派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科技特派员分为创业型、服务型、带动型三种类型。
(一)创业型科技特派员:指创办(领办)企业或者经济合作组织,以及符合相关规定以技术(知识产权等)入股的方式与企业、经济合作组织结成利益共同体的农业科技(经营)人员。
(二)服务型科技特派员:指深入农村、企业或者星创天地等从事科技服务和创业服务活动的农业科技(经营)人员。
(三)带动型科技特派员:指在农村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加工乡土人才或致富带头人。
第七条 昆明市科技特派员申报的基本条件是:
(一)坚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正派,工作扎实,乐于奉献;
(二)专业素质强,至少掌握一门以上专业技术且技术优势明显,具有良好的知识传授、信息传播和综合协调能力,能够运用多种手段、途径传播和推广新技术;
(三)自愿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在服务和创业过程中与服务对象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规范经营;
(四) 服从科技特派员管理机构工作指导,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自觉维护科技特派员形象。
昆明市科技特派员申报的具体条件是:
(一)创业型科技特派员:创办(领办)以及以技术(知识产权等)入股的企业或者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登记注册时间在一年以上,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100万元且实现盈利;
(二)服务型科技特派员:原则上应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科技服务时间不低于2年,服务期间帮助服务对象解决技术难题2项以上;
(三)带动型科技特派员:科技意识强,具有一技之长和较好科技服务能力,直接从事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加工且服务及带动农户不少于10户。
已入选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科技人员专项计划的科技人员(简称“三区”科技人员)符合条件的应确定为市科技特派员。
第八条 市科技局每年集中组织市科技特派员认定工作。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填写《昆明市科技特派员申报表》一式四份,按属地管理原则,经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由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统一上报市科技局。
第九条 市科技局受理申报后,委托科技特派员专业管理机构负责材料审核、评审的具体工作。拟认定名单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局党组会议审定通过后对外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昆明市科技特派员”并颁发证书,认定有效期为3年。
第十条 市科技局认定的科技特派员需在科技特派员信息库进行信息登记,并按照动态管理的要求,定期将工作情况、服务绩效、考核情况等登记入库,作为市科技局择优支持的依据。
第三章 选派与管理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对市科技特派员进行统筹管理,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科技特派员的选派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科技特派员经认定后,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结合各地优势特色产业、农业科技园区、星创天地、农业科技型企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等的发展需求和科技精准扶贫需要,组织选派推荐、资源配置、派出服务等工作。
第十三条 科技特派员选派方式:
(一)双向选择。科技特派员经所在单位同意,与拟派驻单位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向科技特派员管理部门申报;
(二)定向选派。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定向选派科技特派员与贫困村对接,开展科技扶贫结对帮扶。
第十四条 科技特派员选派程序:
(一)科技特派员与科技特派员派驻单位、派驻单位所在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填写《科技特派员选派申报表》及签订《科技特派员派驻服务(合作)协议书》,报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二)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和考察,对符合条件和要求的,正式同意选派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科技特派员派驻服务(合作)协议书》需由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在科技特派员信息库进行登记。
第十五条 科技特派员选派服务一年为一个服务周期,在科技特派员认定有效期内可以连续选派。科技特派员可以根据自身工作任务、派驻单位需求及当地农业生产实际,灵活掌握在基层的服务时间,通过现场服务、电话咨询、网络会诊等多种方式开展科技服务。
第十六条 科技特派员服务期满后,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履职情况、专业能力、服务绩效、创业成果、廉洁自律情况、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认定有效期内累计两年以上考核合格的科技特派员评为优秀科技特派员,优秀科技特派员认定有效期满后经本人申请可直接认定为新一轮科技特派员。
第十七条 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科技特派员选派、管理、考核的实施方案,加强对科技特派员的管理、考核工作,及时组织将科技特派员的相关信息及科技服务和创业情况等在科技特派员信息库登记入库,发现科技特派员有违反管理规定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市科技局。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科技局取消其科技特派员认定:
(一)不服从选派、服务期满考核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考核;
(二)有违法违纪行为;
(三)存在损害农民利益或严重失信的行为;
(四)不接受管理,长期不参加科技特派员相关活动。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每年对科技特派员信息库进行统筹管理,将科技特派员的履职情况、服务绩效等信息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科技特派员工作的,按规定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政策。
第二十一条 科技特派员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按规定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对认定的科技特派员给予以下扶持:
(一)根据业绩,从科技特派员中择优推荐省级科技特派员;
(二)同等条件下,对科技特派员作为项目主持人所申报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或推荐;
(三)同等条件下,对科技特派员的创业项目、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符合要求和条件的,给予优先支持或推荐;
(四)积极向相关部门推荐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项目,多渠道加大对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的扶持力度;
(五)组织参加科技培训和交流活动;
(六)对工作突出、绩效显著的优秀科技特派员进行表扬和典型宣传;
(七)对执行市科技局选派任务的科技特派员,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第五章 责 任
第二十三条 对在申报认定、考核管理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的科技特派员,经发现并核实后,市科技局取消其昆明市科技特派员称号,并纳入失信名单,以后不再受理其科技特派员认定申报。如有项目支持,按《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市科技局科技特派员认定管理工作中,各类机构和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要求的,按相应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5月23日印发的《昆明市科技特派员聘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