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云南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 时间:2021/6/23 11: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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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打造世界一流“三张牌”战略部署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19〕26号)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云南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加快产业高质量发展,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起草了《云南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和途径提出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至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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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云南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1月9日
附件:
云南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打造世界一流“健康生活目的地牌”战略部署,规范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引导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按照财政资金相关管理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市场主体财政资金网上公开办理的相关要求,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中药饮片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18〕1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19〕26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围绕生物技术药、现代中药、化学仿制药等重点方向,聚焦平台打造,支持聚集发展,鼓励社会投资,为推动全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安排和绩效管理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科技厅,以及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药监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州(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财政、科技、农业农村、卫健、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项目所属地、所属行业的原则,加强审核把关及实地监督,切实提高项目申报质量。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财政、科技、农业农村、卫健、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强化服务指导,组织好辖区内项目申报工作。
第二章 资金支持方向
第四条 专项资金围绕《若干意见》内容,对我省生物医药全产业链重点领域、关键环节进行支持,具体包括:
(一)道地中药材种植(养殖)基地建设及产地加工:在我省范围内开展道地中药材种植(养殖),产地生态环境、品种来源经科学鉴定或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或地方标准要求,且有一定临床使用评价的项目。实施主体按照道地中药材采收、贮存及趁鲜加工相关规定和要求,在我省道地药材产区建设的趁鲜加工的项目。
(二)生物医药生产建设、技术改造及产业配套:在我省新建生物技术药、化学药生产建设项目;中药饮片、中药(植物药)、以中药材(包含药食同源的中药材)为原料的保健食品、功能食品、特殊用途化妆品等生产建设项目;细胞产品制备中心、医疗器械生产建设项目。生产企业引进新技术、新设备、组织实施智能制造等技术改造项目。化学原料药、辅料、制药装备以及药用包装材料生产建设项目,医药仓储物流、智能配送、流通追溯、在线交易等建设项目。
(三)生物医药产业示范基地能力提升:我省生物医药产业示范基地打造专业资本集聚型、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科技资源支撑型、高端人才引领型特色载体项目;组织微小型、孵化类生物医药研发项目;规范化收集、分类、暂存及处置危险废弃物;整合资源要素(包括产业促进、产教融合、服务功能平台)等项目。
(四)平台建设及科技研发:临床前研究、药物安全性评价、药物临床试验、检验检测等生物医药科研创新平台建设及能力提升项目;国家级口岸药品检验、疫苗批签发检验机构建设项目以及边境口岸中药材检验检测能力提升项目;在我省开展细胞产品、药物临床前及临床研究,中药新药、化学药、新型疫苗、抗体药物、蛋白药物和经典名方、院内制剂等新药开发,生产、质量控制关键技术,中药材、中药饮片及中药质量标准、炮制规范研究,已上市中药注射剂及中药大品种再评价以及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项目。
(五)品种引进:从国内外引进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及同名同方药,仿制药,已上市生物制品(含生物类似药)等并在国内开展药品注册的项目。
(六)市场拓展及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我省生物医药企业组织开展世界卫生组织预认证或国外注册,推进产品国际化项目;州(市)人民政府在所辖区域内,通过“政府补贴、企业让利、百姓购买”形式,组织开展生物疫苗惠民工程的项目;我省生物医药企业开展“互联网+中药+中医+中医药健康”服务,创新经营管理,构建医药健康新业态新模式;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机构委托生产企业进行委托生产,省内外企业委托我省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开展临床试验等委托业务。
(七)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研究、规划编制、宣传培训、专家评审、监督检查等其他推进产业发展工作的项目。本条款所列支持金额不高于专项资金总额的1%。
(八)列入省委省政府重大项目建设的,实行“一事一议”。
第三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按照项目法进行安排,实行项目库管理。全省范围内各类主体开展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支持内容的,通过“云南省生物医药(含中药饮片)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系统”征集入库,入库项目经州(市)工信部门初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复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重点项目库。各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服务指导,不断扩大社会知晓面和覆盖面,提高项目征集质量。重点项目库进行动态管理和评估,项目实施主体按要求每月填报项目进度,进度滞后、没有按期推进实施的,清理出重点项目库。未列入重点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
第六条 项目实施主体应具备以下几项基本条件:
(一)在云南省范围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单位,符合相关产业政策。
(二)申报单位在环境评估、安全生产、依法纳税、财务审计、统计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三)申报单位应符合年度申报指南所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规划、年度发展目标,根据重点项目库储备项目数量、质量、进度等内容,合理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明确实现绩效目标的支持方向、重点,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并依据绩效目标和资金使用计划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报省人大批准后列入部门预算。
第八条 专项资金预算批复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通过门户网站、“阳光云财一网通”和各类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发布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申报指南应明确支持范围、申报条件、评审程序、资金安排标准、不予支持的情况等内容。
第九条 州(市)工信部门会同财政、科技等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及时通知列入重点项目库的项目实施主体在规定时限内登录“云南省工业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或“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上补充完善信息,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州(市)工信部门和财政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逐级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合法性进行网上审核,审核意见通过网络提交。州(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完成后,形成州(市)汇总意见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项目审核结束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通过审核的项目进行评审,并会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提出资金安排计划。资金安排计划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会议审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党组会议审议后,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并通过“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进一步核查,对确有问题的项目不予支持。公示结束无异议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联文报省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资金安排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省财政厅在7个工作日内下达资金。同时通过“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进行结果公开,公开内容包括奖补单位、项目名称及建设简要内容、金额、绩效目标等信息,公开信息长期保留,便于社会各界随时查询和监督。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主体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一般采取事后奖补的方式对项目进行支持。根据不同项目类别,项目实施主体使用专项资金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经省相关部门集体讨论研究,对制约我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平台建设、标准研究等内容,并由相关项目实施主体申报、承建的项目,可拨付部分启动资金。启动资金应当用于与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产品等采购费用,以及与项目相关的设计、检测、评价服务等费用。
(二)达到年度申报指南投资(投入)标准或进度要求的项目,项目实施主体根据奖补资金金额,配比相应自筹资金,共同用于项目的后续投资(投入)。
(三)建成项目、研发成果、市场拓展等取得年度或阶段性成果的项目,奖补资金用于本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开支;事业性科研机构获得的事后奖补资金,用于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内容,具体项目由科研机构科技管理部门自行拟定,立项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
第五章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根据专项资金总体绩效目标,按照不同项目类型建立不同的绩效评价体系,并将年度绩效目标分解到省级直属单位和各州(市)。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科技部门按照产出、成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指标内容,进一步将绩效目标分解到项目实施主体。项目绩效目标与专项资金一同下达,项目实施主体围绕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分为对具体项目的绩效评价、以州(市)为对象的绩效评价、包括省级直属单位在内的全省总体绩效评估三个评价层级。
第十六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采取同类项目州(市)交叉评价方式负责组织每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州(市)工信会同科技等部门按照交叉评价工作方案,对所负责评价区域内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项目实施主体按照要求提供自评报告和绩效评价材料。省财政厅视情况组织开展绩效再评价工作。
第十七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效益等方面,综合衡量《若干意见》政策落实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效果,形成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并公开绩效评价结果和项目后续管理信息。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根据绩效评价报告,调整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州(市)绩效评价结果是下一年度专项资金转移支付比例调整的重要依据。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应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停止、调整或收回拨付资金。
第六章 项目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等单位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及实施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各州(市)工信、财政、科技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项目实施主体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专项资金是否落实到位、是否使用合规,项目是否按实施方案开展工作、是否符合进度要求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第二十条 对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骗取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中药饮片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云工信食药﹝2018﹞185号)于本办法试行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