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

  • 时间:2019/7/5 17: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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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落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落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管理机制。按照安全性、有效性及成本效益优先的原则,以省为单位,增补少量民族药,并建立动态评估和调整机制。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常用药品动态管理工作机制,将基本药物作为临床诊疗的首选药品,优先采购和使用,并及时上报临床使用评估情况,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动态调整提供依据。(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二、切实保障生产供应

(一)提高有效供给能力。把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作为完善医药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鼓励省内生产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推动优势企业加强生产质量体系建设,优化产品结构、改进产品质量。推进药品流通行业兼并重组、转型升级,增强基本药物的供应保障能力。及时准确掌握我省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的运营状况,加强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及工作联动,对于临床必需、用量小或交易价格偏低、企业生产动力不足等因素造成市场供应易短缺的基本药物,通过统一采购、定点生产、强化储备等措施保障供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采购配送机制。坚持集中采购方向,及时将基本药物纳入我省药品采购目录,落实药品分类采购政策,不断规范基本药物采购的品种、剂型、规格。做好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推进各类医联体和市(县)域内公立医疗机构集中带量采购,鼓励肿瘤等专科医院开展跨区域联合采购,推动降低药价。

建立健全中标和挂网药品准入及退出管理机制,加强对中标生产企业药品供应和经营企业药品配送的管理,确保中标药品及时有效供给。生产企业作为保障基本药物供应配送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合同,尤其要保障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配送。推进我省药品配送企业整合,提高配送能力,对不能按期、按量履行合同等因企业原因造成用药短缺的,要追究企业责任,并由有关部门及时列入企业诚信记录档案。加强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建设,完善功能设置,并根据需要做好动态调整,提升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的服务能力。(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机关事务局、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短缺预警应对。依托国家短缺药品监测预警直报系统,建立完善我省短缺药品监测和预警网络,加强多源信息采集,综合研判,尽早发现药品短缺风险。制定并动态调整省级短缺药品清单,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充分发挥省级短缺药品供应保障会商联动机制作用,明确部门责任分工,针对不同短缺原因分级应对、分类施策,统筹解决药品短缺问题。对垄断原料市场和推高药价导致药品短缺,涉嫌构成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应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加大惩处力度。(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机关事务局、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全面配备优先使用

(一)加强配备使用管理。坚持基本药物主导地位,强化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和使用管理。按照医疗机构等级、功能定位、诊疗范围的差别,合理确定我省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比例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逐步提高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量。在强化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的基础上,为加强基层医疗机构与上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基层医疗机构可以从医保报销药品目录中,配备使用一定比例的非基本药物。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和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应对基本药物进行标注,提示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医生优先使用。建立完善药师查房制度,将基本药物使用情况作为药师查房制度和处方点评的重点内容,对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基本药物的予以通报。巩固基本药物基层全覆盖成果,不断加强对全省尤其是贫困地区医师、药师和管理人员基本药物制度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处方集培训力度,提高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和管理水平。(省卫生健康委、省机关事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优先使用激励机制。按照我省公立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比例的要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应积极调整用药结构,科学设置临床科室基本药物使用指标,并纳入考核体系。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对基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补助资金分配挂钩。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间“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引导医疗机构主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加强医疗成本控制。通过调整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等方式,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合理诊疗、合理用药。医保经办机构应根据相关政策落实医保资金的预付和及时足额拨付工作,减轻医疗机构资金压力。(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临床使用监测。配合国家监测平台建设要求,做好省、州市、县三级监测网络体系建设。加强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对基本药物生产、流通、使用、价格、报销等实行全过程动态监测。加强我省药品监管网络信息化建设,整合现有资源,推进基本药物临床使用监测信息化水平,重点监测基本药物的配备品种、使用数量、采购价格、供应配送等信息,以及处方用药是否符合诊疗规范。依托我省医疗机构、科研院所,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综合考虑儿童用药、心血管病用药和抗肿瘤用药等重大疾病用药,开展临床综合评价,指导临床安全合理用药。(省卫生健康委、省机关事务局、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降低群众药费负担

(一)逐步提高实际保障水平。完善医保支付政策,加强医保目录和基本药物目录衔接。根据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有关规定,建立我省医保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对于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我省医保药品目录范围或调整甲乙分类。以基本药物为重点,探索医疗机构处方、药品零售渠道的信息共享,促进医保支付模式的多元化。对于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和抗艾滋病、结核病、寄生虫病等重大公共卫生防治的基本药物,加大政府投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探索降低患者负担的有效方式。将基本药物制度与分级诊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慢性病健康管理及落实健康扶贫政策等有机结合,在高血压、糖尿病、严重精神障碍等慢性病管理中,在保证药效前提下优先使用基本药物,探索通过医保报销、财政补助等方式推动基本药物全面覆盖,最大程度减少患者药费支出负担,增强群众获得感。(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质量安全水平

(一)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加强对基本药物生产、流通及使用环节质量安全监管,督促企业依法合规进行生产、经营,对基本药物实施全品种覆盖抽检,对不合格产品及时查控、依法查处,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鼓励省内企业开展药品上市后再评价。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信息追溯体系,加强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强化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切实保障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引导、鼓励省内具有基本药物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开展一致性评价。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和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应对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药品进行标注。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药品集中采购等方面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未超过3家的,优先采购和使用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国家实施专利强制许可的药品,无条件纳入我省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省卫生健康委、省机关事务局、省医保局、省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卫生健康领域作出的重要部署,各级政府要落实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确保取得实效。有关部门要细化政策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强督导评估。建立健全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督导评估制度,加强督导评估,全面客观准确地评估各地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效果,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强化督导评估结果的运用,及时调整完善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鼓励各地结合实际,重点围绕保障基本药物供应和优先使用、降低群众负担等方面,探索有效做法和模式,及时总结推广。

(三)加强宣传引导。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新媒体等多种渠道,充分宣传基本药物制度的目标定位、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广泛开展合理用药宣传教育工作,引导群众形成科学合理的用药习惯。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政策解读,妥善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营造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良好氛围。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