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云南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暂行办法》
- 时间:2020/9/29 16: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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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农规〔2020〕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近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9年12月17日,农业农村部正式印发《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19〕6号),在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针对蔬菜、水果、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等5大品类,在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生产主体中全面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
省农业农村厅于2020年1月10日印发《云南省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云农质〔2020〕1号),自2020年1月以来组织线上、线下培训共3次,共计8万余人。
为进一步规范合格证开具、使用、管理等行为,起草了《云南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暂行办法》。
二、制定依据
《管理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19〕6号)。
三、主要内容
本《管理办法》共十四条。分别对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定义、适用范围、相关责任义务、保管时间、违反规定所采取措施、施行日期等进行了规定。
(一)关于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定义。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是指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在严格执行现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的基础上,对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并出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承诺证。
(二)关于《管理办法》的适用品类与主体。蔬菜、水果、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等五大品类的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生产的农产品上市时,应当开具合格证,鼓励上述五大品类生产小农户开具合格证。
(三)关于《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合格证的开具、使用、查验以及相关管理等行为适用本《管理办法》。
(四)有关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一是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合格证出具与使用的宣传、指导和管理工作。二是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主体目录,按照应纳尽纳原则,将本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主体信息全部收录,鼓励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主体上线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
(五)关于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职责。一是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标准化生产,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按照规定开具合格证,并对合格证的真实性负责。二是批发、零售、加工环节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向上游供货商索要合格证。三是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应当建立合格证开具的档案记录,保存期至少一年。
(六)关于合格证的内容。合格证的内容至少包括: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重量)、生产者盖章或签名、联系方式、产地、开具日期、承诺事项。鼓励有条件的主体附带电子合格证、追溯二维码等。
(七)关于合格证的标识方式。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当以包装为单元开具,张贴或悬挂、印刷在包装材料表面。散装食用农产品应当以运输车辆或收购批次为单元,实行一车一证或一批一证,随附同车或同批次使用。
(八)关于可视为合格证的证明材料。包括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地理标志农产品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或登记证书复印件;有效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标签;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九)关于违反《管理办法》的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督促、指导和教育。
四、施行时间
《云南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暂行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审核:王磊